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
2019-11-18 09:01:33 來源:平潭時報原標題: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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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助力我區產業培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性資金支出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扶持和促進我區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旨在積極探索實驗區扶持重點產業發展的有效途徑,支持改善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對重點環節重點項目的扶持,推動產業規模穩定增長,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經濟質量和效益。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效益、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區財金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安排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負責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必要時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重點績效監控、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區經發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提出行業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方案;提出行業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使用分配方案;編制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加強績效運行監控,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按規定公開預算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
第七條 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分為企業項目扶持資金和政府產業項目培育資金兩大類。
第八條 企業項目扶持資金使用方向:
(一)扶持的企業項目應當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要求;
(二)扶持的企業項目應當屬于文化康體、物流商貿、總部經濟、新興產業、傳統產業轉型升級五大產業發展范疇;
1.文化康體類:文化創意、健康、醫療、體育等相關產業項目;
2.物流商貿類:跨境電商平臺、服務貿易(含服務外包)、國際貿易、冷鏈物流、商貿流通、商業載體等相關產業項目;
3.總部經濟類:金融產業基礎平臺建設等相關產業項目;
4.新興產業類:數字經濟、清潔能源、電子信息、新一代通信技術、人工智能及無人駕駛、游戲電競、VR/AR技術等相關產業項目;
5.傳統產業類:建筑、水產品冷鏈精深加工等相關產業項目;
(三)對省上下達的需要我區財政配套實施的扶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在我區尚無預算安排的情況下,經區管委會批準,可依照本辦法從專項資金中列支;
(四)區管委會確定的企業項目扶持資金使用的其他重點方向。
第九條 政府產業項目培育資金使用方向:
(一)用于產業宣傳、產業項目策劃、產業項目盡職調查等項目;
(二)用于與國際國內知名第三方咨詢機構合作及相關產業服務采購項目;
(三)用于對港澳臺招商,以及開展圍繞嵐臺主題的產業合作項目;
(四)用于中央、省其他重大產業發展戰略部署,以及閩東北產業協作、軍民融合產業落地項目;
(五)用于產業服務性質公共平臺建設項目;
(六)區管委會確定的政府產業項目培育資金使用的其他重點方向。
第三章
使用、審批和管理
第十條 獲得專項資金補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是專項資金使用的第一責任人,應對項目申報實施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合理確定補助標準、補助條件,明確補助資金申請、分配和撥付程序,加強和規范資金管理,制定并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組織企業、單位和個人開展資金申報,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委托專家評審論證或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論證。需要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審核結果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由區經發局審核并統籌調配后報區管委會,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區財金局、經發局聯合下達資金。對有異議的應確認無異議后再下達資金。
第十三條 項目完成后,需要檢查驗收的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國家、福建省和實驗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政府產業培育項目資金使用按照區內資金的支出、使用、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的需求總量超過年度預算總額時,結合實際情況按比例進行壓縮調整。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績效管理,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獲得的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在下一年度的3月31日前報送區經發局,區經發局負責形成績效評價總報告送區財金局。未報送績效評價報告的行業主管部門,區經發局、財金局將在以后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評審紀律、評審規則,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并在3年內禁止參與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評價等有關工作。
第十八條 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暫行一年。
責任編輯:盧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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