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故事丨摔倒在超市門口誰擔責?
2021-08-11 08:57:46 來源:平潭綜合實驗區融媒體中心 作者:融媒體記者 黃珊 通訊員施麗蓉薛女士家不遠處開了一家超市,是她時常光顧的地方。可她萬萬沒想到,一次日常的購物卻讓她住進了醫院。
事情還要從去年5月說起,薛女士前往該超市購物,在購物結束離開時,因超市門口的鋼板地面濕滑,滑倒受傷致骨折。薛女士認為其摔傷是由于鋼板濕滑加上超市工作人員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管理義務,超市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超市一方辯稱,薛女士的受傷地點并不在超市租賃地,超市無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亦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消費者在超市門口摔倒,到底是誰的責任呢?法官認為,薛女士在超市門口電動車停放點路口鋼板一側摔倒受傷,該電動車停放點為消費者進出超市提供了便利,超市亦從中受益。雖然該位置在超市實際經營場所外,但仍是超市的車輛實際出入通道,因此其仍應對該區域進行合理范圍內的管理。此外,超市的車輛進出裝卸貨時會產生大量水漬導致路面濕滑,但未有醒目的提示牌,故薛女士的受傷與路面濕滑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超市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而關于薛女士損失及賠償數額的認定,法官表示,薛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對自己的安全具有慎重的注意,對路面觀察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超市承擔次要責任。
薛女士主張各項損失共計100000元,綜合考慮各方過錯情況,法院酌定薛女士應自行承擔70%的責任,超市賠償薛女士30%的損失。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普法課堂
問:什么是安全保障義務?
答: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問: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構成要件是什么?
答: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構成要件是:1.未盡到安保義務。2.有損害結果。3.損害結果與未盡到安保義務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問: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范圍如何界定?
答:經營者是否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關鍵是要界定其是否履行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判斷:一要符合民法“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達到一個誠信善良的經營者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不允許經營者因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對消費者人身、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二要符合人們最基本的生活經驗和交易習慣,應達到通常注意程度。具體為有效措施。如經營場所要為消費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強對可疑人員的布控,最大限度地防止不法分子在經營場所傷害消費者的事件發生。
商場超市等經營者應以此案為鑒,增強安全保障意識,對存在缺陷、可能引發危險的設施、設備應在顯著位置進行警示,并提供安全防護措施;亦應當定期檢查常用設施設備,對有安全隱患之處應及時維護、修理,以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提高服務質量和顧客的消費體驗。與此同時,消費者在公共場所也要注意環境情況,尤其老人、兒童、孕婦等需要特殊照顧的人群,出行盡量有人陪同,自身亦應倍加小心,防范風險,保護自身安全,只有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共同努力,才能構建和諧安全的消費環境。
責任編輯:林斯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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