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炒鞋”致富?法官勸你線上交易要謹慎
2021-11-10 09:52:05 來源:平潭綜合實驗區融媒體中心“限量發售!品牌聯名!明星同款!”“炒鞋即可月入百萬,95后輕松實現財富自由!”……
近年來,“炒鞋”受到了越來越多年輕人的青睞,不少年輕人通宵排隊搶鞋,轉賣鞋品掙取高額差價,而線上交易也帶來了越來越多的風險……近日,平潭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類案件。
普法故事
線上“炒鞋”款付了貨未到
2019年7月左右,何珊(化名)與周國生(化名)通過網絡認識。在得知周國生經營“炒鞋”生意,何珊便產生了通過“炒鞋”從中賺取差價的想法。
兩人在網絡上聊得不亦樂乎,生意便開始做了起來。之后,人在平潭的何珊陸續通過微信向周國生批發、購買限量版鞋子,并支付貨款約200萬元。
錢付了,鞋子卻遲遲未見收到手。何珊十分遲疑,便去找周國生問問情況。周國生卻經常以各種理由推辭發貨,在何珊不斷盤問下,周國生僅發了部分貨物,此后再催討,周國生拒不發貨,也不償還剩余貨款,何珊便起訴到法院。
法官說法
記得簽訂書面買賣合同
由于雙方缺少書面買賣合同及結算依據,故法院在受理該案后,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盡可能還原客觀事實。
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共同確認欠款數額,并達成調解協議:由周某分14期向何某返還貨款23萬元,以了結本案糾紛;若周某未按期足額還款,則視為本案剩余債權全部提前到期,何珊有權就未償還部分貨款及相應違約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官認為,原、被告通過微信確認購買鞋品的單價和數量,協商過程均通過微信進行。雖然沒有訂立書面的合同,但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合同內容,視為以書面形式訂立買賣合同,構成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
法官提醒,在線上交易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常根據交易習慣、口頭約定進行合作。在沒有書面買賣合同、支付憑證、結算依據的情況下,若后期發生糾紛,很難理順欠款、付款事實。本案通過調解方式得到圓滿解決,但仍需提醒投資者進行線上交易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保留交易對方身份證、支付憑證,定期與對方進行貨款結算并保留結算依據,以免后期維權時受到不誠信一方的否認,處于極其被動的局面。
法律課堂
法條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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