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印發《臺灣企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從事城鄉規劃設計業務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12-30 21:23:32 來源:平潭網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印發《臺灣企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從事城鄉規劃設計業務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嵐綜管辦〔2019〕11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臺灣企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從事城鄉規劃設計業務,根據《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平潭開放開發的意見》(閩委發〔2018〕3號)、《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嵐綜委〔2019〕38號),結合實驗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臺灣企業承攬實驗區內城鄉規劃設計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設計業務是指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外的城鄉規劃編制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臺灣企業是指依臺灣地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建筑師法”等規定,取得臺灣地區行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行業登記及開業證明文件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個人/聯合事務所,或依臺灣相關規定設立的規劃研究相關機構與學會。
第二章 備案的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臺灣企業承攬實驗區內城鄉規劃設計業務,實行備案制度。經備案登記后,臺灣企業可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相應業務。
根據臺灣企業的注冊資本額及臺灣地區市場實際情況,結合大陸地區對規劃編制單位的要求,將臺灣企業分為五類:綜合型、城鄉規劃(大型)、城鄉規劃(中型)、城鄉規劃(小型)、個人/聯合事務所,分別與大陸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不同資質等級相對應(詳附件1)。
第六條 實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臺灣企業承攬實驗區內城鄉規劃設計業務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臺灣企業備案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八條 備案類型包括初始備案、延續備案、變更備案。
第九條 臺灣企業承攬實驗區內城鄉規劃設計業務申請初始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表;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個人/聯合事務所的行業登記及開業證明文件(詳附件2);
(三)從事城鄉規劃(都市計畫)相關業務的兩年以上(包含兩年)的業績清單,其中應包含所申請業務范圍的業績;
(四)企業資信證明材料(臺灣金融或征信機構出具的信用證明);
(五)擬在實驗區從業的執業技師、建筑師和具備專業證照的技術人員的證書;
(六)派駐實驗區的相關人員的身份證明;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駐實驗區負責人的,需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若非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駐實驗區負責人的,需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駐實驗區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第十條 臺灣企業應當在備案年限期滿前3個月內申請延續備案。
臺灣企業申請延續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資信證明材料(臺灣金融或征信機構出具的信用證明)。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臺灣企業應當向實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
(一)企業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資質(許可)等發生變更;
(二)企業駐實驗區辦公場所、負責人發生變更,以及在實驗區從業的執業技師、專業證照技術人員發生變更;
(三)申請從事的城鄉規劃(都市計畫)相關業務范圍增項。
臺灣企業應當在出現上述變更情形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實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臺灣企業申請變更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備案申請表;
(二)涉及變更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臺灣企業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 實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臺灣企業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實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初始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始備案登記工作,在受理延續或變更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延續或變更備案登記;備案登記應出具備案回執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業務承攬規定
第十四條 臺灣企業申請從事的城鄉規劃設計業務范圍,原則上與公司/企業登記證所明確的范圍相同,具體可承攬的大陸城鄉規劃設計業務的相關要求,按照本辦法附件中“臺灣企業可承攬城鄉規劃設計業務類型及有關要求”執行(詳附件3),并以實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業務范圍為準。
第十五條 臺灣企業承攬實驗區內城鄉規劃設計業務,業務主體必須是負責承攬業務、訂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的直接負責法人單位。該單位可根據擬承攬的規劃設計業務類型牽頭組建相應的專業團隊。
第十六條 臺灣企業承攬實驗區內城鄉規劃設計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福建省、實驗區的有關規定,符合大陸頒布的規劃標準規范,采用大陸法定的計量單位,并符合大陸有關規劃設計文件出圖標準。
編制成果要求技師/建筑師執業圖記及簽字、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第四章 誠信管理與考核
第十七條 實驗區相關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臺灣企業承攬實驗區內城鄉規劃設計業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對臺灣企業實行誠信管理,納入實驗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體系。由實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機構采用不定期的方式對臺灣企業在實驗區開展城鄉規劃設計業務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八條 臺灣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企業開業(登記)證書或資質(許可)發生變更但未按規定申請變更備案;
(二)超范圍承攬城鄉規劃設計業務的;
(三)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備案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備案的;
(五)偽造實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企業備案文件的;
(六)未按照大陸頒布的規劃標準規范開展業務或出具虛假成果文件的。
列入黑名單的臺灣企業,存在上述(一)、(二)情形之一的,一年內不得承攬實驗區內城鄉規劃設計業務;存在上述(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得承攬實驗區內城鄉規劃設計業務。
第十九條 實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臺灣企業承攬實驗區內城鄉規劃設計業務的情況建立公告制度,健全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備案申請相關文書、流程由實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發布。
本辦法附件中臺灣企業可承攬城鄉規劃設計業務類型及有關要求,由實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實時更新并發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實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2.臺灣地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個人/聯合事務所的登記及開業證明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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